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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院案例入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维权典型案例
时间:2022-05-17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李某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

 

被告人李某某从2007年开始在丰城市经营一家早点店。2020年5月至8月期间,李某某在制作油条时添加含铝泡打粉,每天销售90根左右。2020年8月31日,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执法检查,并对油条取样送检。经检验,该店所售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.28X10? mg/kg,限量要求为≤100mg/kg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

 

2021年4月9日,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。2021年4月19日,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犯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、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10000元,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从事食品生产、销售及相关活动。判决宣告后,被告人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
 

典型意义

 

流动早餐车、街边小吃店,极大方便了老百姓的生活,为市民快节奏的生活提供了便利。为提高食物口感、卖相,不良商家非法使用添加剂,其中含铝添加剂是油条、油饼、炸糕等早餐小吃高发区。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大事,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过程中,严格落实“四个最严”要求,对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打击,切实做到以人民为中心。 

 

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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