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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丰城一偷牛贼又被判了!
时间:2024-04-01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














众所周知

盗窃财物可能会触犯刑罚

但如果有人盗窃后

又将偷来的东西送回

还涉嫌盗窃罪吗?

今日丰检以案释法就来说说

盗窃黄牛”一案


01

案情介绍

2023年10月,付某某先后两次盗窃他人黄牛,并联系牛贩欲出售,得知公安机关正在找他后,将两头黄牛还给被害人。

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付某某提起公诉。

经法院判决:付某某犯盗窃罪,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,系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,其案发后主动退回被盗牛,酌情从轻处罚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

02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二百六十四条: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03

检察官说法















莫伸手,伸手必被抓!案中,付某某虽然在盗窃黄牛后又归还给失主,但其盗窃得手时,这些财物就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,付某某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既遂,应受刑罚处罚。所以,盗窃后主动退赃不影响盗窃罪成立,仅作为量刑时予以考量的重要参考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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