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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今,手机已然是生活必需品
一旦丢失
会给人带来很多不便
有人却见“机”起意
盯上了别人手机...
今日丰检以案释法就来说说
“盗窃手机”一案
2024年2月,李某某在酒店二楼,发现洗脸台上放着一部手机,便心生贪念,将该手机盗走藏匿。次日,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,后经查找联系,李某某将该手机归还被害人。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209元。
2024年3月,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,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。
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。
经法院判决:李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拘役六个月,缓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六十四条: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检察官提醒
出入公共场所时,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手机、证件等贵重物品,一旦发现财物被盗,请及时报警,避免造成更大损失。同时提醒大家勿存贪念,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