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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在丰城非法采矿,罗某某被判刑!
时间:2024-07-15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

非法采矿不仅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

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

今日丰检以案释法

就来说说“非法采矿”一案

案情介绍


2023年2月和8月份,罗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,两次在某村附近山上利用挖机、铲车运输车开采煤矿,非法开采的煤矿共6000余吨,涉案金额17万余元。

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罗某某提起公诉。

经法院判决:罗某某犯非法采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



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,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,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、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,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,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,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


“检察官提醒”


不负绿水青山,方得金山银山,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。广大群众要树立资源保护法治意识,自觉抵制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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