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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:首页>>以案说法
偷来的东西竟是“文物”!张某某在丰城被判刑
时间:2024-10-28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在农村

一些看似不起眼的老物件

很可能就是文物

这不,有人心怀不轨

偷偷盯上了老房子...

今日丰检以案释法就来说说

盗窃文物”一案



案情回顾



2023年9月,张三见丰城市某镇老房子较多,便租赁了镇上一民宿,为其实施盗窃行为“踩点”。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,张三骑摩托车携带撬棍、剪刀等作案工具,先后窜至多个乡镇,采取连续作案的方式,多次潜入村民家盗窃,并盗窃村无人居住的祠堂2座,累计盗得现金数额4320余元,盗得财物有民国时期的床架“花板”等物品。

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:被盗物件属于一般文物。2024年3月,张三主动向丰城市公安局退赃15000元,该退赃款已退赔。



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张三提起公诉。经法院判决:被告人张三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



法条链接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



检察官提醒


保护文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。大家要提高文物保护意识,一旦发现文物或遗迹,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,绝不可哄抢、私藏、私分或非法买卖文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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