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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“检察护企”专项行动部署要求,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,近日,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,向侵犯企业及企业利益犯罪亮剑,悉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,为助力打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。
2019年2月至9月期间,饶某某作为某公司区域行销经理,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先后累计收受人民币13余万元。2023年10月,饶某某向丰城市公安局退回赃款并主动投案,接受处理。
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饶某某提起公诉。
经法院判决:饶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。退缴饶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廉洁从业是每名工作者都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,面对金钱诱惑时,都应当严守法律底线,恪守职业道德,切勿以身试法!公司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,也应特别注意加强对犯罪易发多发的环节、岗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预防违法、违规和犯罪行为发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