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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
但总有人心存侥幸
妄图不劳而获
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
案情回顾:
2024年6月,张三携带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至丰城市某村,盗取农田抽水机电缆线100余米。同年10月,张三携带钻头等作案工具撬锁进入他人家中,盗窃三个银手镯、若干电缆线等物品。12月,张三窜至某村,使用钻头撬锁进入他人家中,盗窃电瓶一组、若干电缆线等物。
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张三提起公诉。经法院判决:被告人张三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法条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检察官提醒:
不论是蓄谋已久,还是临时起意进行盗窃,都是违法的!致富无捷径,只有脚踏实地才能创造属于自己的财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