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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”
可总有人想不劳而获
“顺手牵羊”偷走别人的电动车...
案情简介
2024年5月,张某某途经李某某家门口时,发现此处停放着一辆未拔车钥匙的三轮电动车,便心生歹念,将该车盗走。2024年6月,张某某再次作案:途经某村路段时,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三轮电动车,该车车斗内还放置了两桶柴油,遂将该电动车与柴油一并盗走。
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,张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盗窃不是“捷径”,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广大群众要提高防盗意识,停车后一定要上锁,并尽量将车停放在有监控或有人看管的安全地点,如果发现车辆被盗,请及时报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