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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开车不喝酒,喝酒不开车”
这个道理人尽皆知
但总有人心怀侥幸酒后驾车
也因此付出了代价...
2025年2月某日凌晨,张某某在家中饮用白酒,随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去往批发市场进货,进完货后驾车回家。行驶途中,一货车超车与其发生碰撞,造成张某某车上的货品受损、无人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货车司机报警,民警抵达现场后,当场查获涉嫌醉驾的张某某。经鉴定,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,检测结果为211.77mg/100ml,远超醉驾标准。
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。经法院判决: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二个月,并处罚金8000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
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;
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(三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(四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机动车所与人、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酒后驾驶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,还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威胁。广大群众要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危害,遵守交通法规,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