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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10月30日18时许,李某某在夜市摆摊销售烟酒饮料时,张某某驾车多次撞击李某某的摊点和车辆。经查明,张某某曾借钱给李某某,当日张某某酒后向李某某讨要借款,二人因此发生口角,张某某便驾驶面包车多次撞击李某某的摊点和车辆造成摊位货架、冰柜、商品和车辆受损严重。经鉴定,张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3.80mg/100ml,李某某的铁质货架、冰柜、商品和车辆被损坏的市场价值为2198元。
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,后经法院依法判决。
危险驾驶罪主要惩治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、醉驾驾驶等行为,侵害的是公共安全。而寻衅滋事罪打击的是肆意挑衅、随意殴打、骚扰他人或任意损坏、占用公私财物,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,侵害的是公共秩序。
本案中,张某某因为债务纠纷,醉酒后为了发泄情绪,针对特定对象李某某的摊位和车辆实施撞击行为,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目的性,并非单纯的酒后驾驶。这种行为更符合“任意损毁他人财物”的特性,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。因此检察官最终认定张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,并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维权必须采取合法方式,任何试图通过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他人权益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的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