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是  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
检察概况
院领导介绍
组织机构
检察长信箱
微信二维码
客户端二维码
foot
 
当前位置:首页>>以案说法
【检小邑说法28】偷“移动信号”?丰城一人被判刑!
时间:2026-01-26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通信基站是无线通讯必备的装置

有人却把基站设备当做“废品”

偷偷伸出黑手...



案情介绍

2025年6月,张某某在丰城市某街道绿化带内,将移动公司放置在绿化带机房旁的一部远端射频单元设备盗走,后将该设备卖给流动废品收购人员非法获利。

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,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。



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


路边基站设备、通信线缆等均属于公用电信设施,切勿因贪念擅自拆卸、盗窃或变卖。废品收购者也应严守法律底线,拒绝收购来源不明的通信、电力等专用设备,一旦收购涉案物品,可能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
 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
地址: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龙光中大道337号 邮编:331100
技术支持: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-1
本网网页设计、图标、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、摘编或建立镜像,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