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帮别人取个钱、跑个腿
就能拿到上千元酬劳?
看似轻松的 “好事” 背后
往往隐藏着犯罪的陷阱
2025年1月,王某某从湖南湘潭开车来到丰城市某街道与陆某某见面,将陆某某手中装有9万元人民币现金的塑料袋取走,并从中抽取1500元作为报酬,随后驾车返回湖南长沙,将剩余现金转交给一名陌生男子。
经查,王某某明知涉案钱款是违法犯罪所得,仍专程跨城协助转移赃款。
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,经法院判决: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切勿贪图小额报酬铤而走险,凡是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、赌博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、财物,仍提供取现、转移、交接、藏匿等帮助的,均涉嫌刑事犯罪,必将受到法律惩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