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丰检丨交通肇事无情 司法救助有爱
时间:2025-09-30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近日,我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时发现司法救助线索,遂将该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,启动司法救助程序。




事故无情-飞来横祸致家庭陷入困境

被害人张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,死亡时年仅38岁,生前育有两名子女,均为在校高中生。肇事者家庭生活困难,车辆未购买保险,导致张某某家属无法得到有效赔偿。事故不仅对被害人家属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,也切断了家庭唯一经济来源,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。


















检察有情-多元救助传递司法关怀

面对因案致困的群众,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履职,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“绿色通道”,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进行联动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,同时构建“司法救助+社会救助”衔接模式,通过经济救助兜底民生保障。针对事故引发的心理危机,为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对接专业心理疏导,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学费减免等其他社会救助措施,确保救助效果最大化。




















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将司法救助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、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,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,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给予被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救助,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。今年以来,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已向9名因交通肇事案致困的被害人及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16万元。








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,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,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。


救助的对象和范围:


(一)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,因案件无法侦破、已过追诉时效、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造成生活困难的;

(二)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,急需救治,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;

(三)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,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、扶养、抚养的其他人,因案件无法侦破、已过追诉时效、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造成生活困难的;

(四)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,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因案件无法侦破、已过追诉时效、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造成生活困难的;

(五)举报人、证人、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、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,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,造成生活困难的;

(六)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;

(七)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,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。

不予救助情形:

(一)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;

(二)无正当理由,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;

(三)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,妨害诉讼的;

(四)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;

(五)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;

(六)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、救助的。

如何申请:


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,救助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,可以口头方式提出,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。

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,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。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、扶养、抚养的其他人,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,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;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,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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